星期一, 1月 29, 2007

iPhone麻煩又一樁 加拿大公司控告蘋果侵犯商標

這一訴訟是商標地域性最好了證明 日後在其他國家還會有相同的訴訟發生

彭博資訊(Bloomberg)報導,加拿大1家電信公司將控告蘋果(Apple)未經授權使用iPhone商標。另外,思科(Cisco)執行長John Chambers在25日表示,起訴蘋果案本可避免,全因蘋果不願協商。加拿大Comwave電信公司董事長Yuval Barzakay表示,該公司自2004年起便使用iPhone為商標銷售網路電話服務,因此提出相關文件反對蘋果試圖沿用此商標。由於有關iPhone的商標口水戰已跨過美國本土,蘋果手機在加拿大銷售可能無限期延後。Barzakay表示,iPhone是Comwave公司重要的商標,並堅持所有權的正當性。然而,除非蘋果iPhone在加拿大開始銷售,否則Comwave無法求償;Barzakay不願公佈Comwave擁有的客戶數。蘋果發言人Tom Neumayr則表示,目前對此話題無可奉告,對於在加拿大銷售iPhone的計畫也不願表示意見。另外,據路透(Reuters)報導,思科執行長Chambers表示,5年前就告知蘋果iPhone是思科已註冊的商標,可以授權蘋果,但必須是雙方共同擁有。思科要求的是蘋果必須尊重商標與智慧財產權,並且條件僅是蘋果手機能與思科產品相容。然而,卻因為蘋果不願協商,因此思科才正式提告。蘋果表示,其是首家在手機產品中使用iPhone商標的公司,並無侵權行為,相信將勝訴。

(感謝智權顧問Jeff提供本篇消息)

星期二, 1月 23, 2007

菱光針對亞泰影像科技公司對本公司提出專利訴訟案之說明

菱光科技(8249-TW):針對亞泰影像科技(股)公司對本公司提出專利訴訟案之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文號:北院錦民節96年度智字第3號
2.事實發生日:96/01/1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亞泰公司向臺北地方法院對本公司提出專利侵害訴訟,控告本公司產品2104A4B5H0F2CA4B5H R:F2侵犯其I245316號專利(影像感測器之感測基版及其加工方法)。
4.處理過程:(1)本公司產品型號2104A4B5H0F2CA4B5H R:F2,係本公司於民國91年間所自行研發之技術及產品,早在該公司申請專利前,本公司即已大量生產並出貨該項產品,故亞泰公司所聲稱擁有專利權之技術,實為本公司舊有之技術,本公司絕無侵害亞泰公司之專利權之情事。日前本公司聞悉亞泰公司將本公司於91年間所研發之既有技術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專利權後,已委託律師事務所對其所指稱之專利權提出舉發,訴請該專利無效。(2)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本公司將採取積極作為,循法律途徑維護本公司之聲譽,並保障本公司客戶及股東之權益。(3)本公司重申尊重智慧財產權之一貫立場,亦將透過公司重大訊息之方式定期向投資大眾說明案情進度。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發佈重大訊息,並已聘請專業律師處理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由華上捍衛白光LED專利看廠商控訴

華上發言人莊永輝表示,傳統白光LED封裝方法是用藍光LED加黃色螢光粉,容易產生光色不均勻現象。而華上在數年前已取得一項包含台灣、美國、中國等地的散射光媒介專利─「以散射光媒介作光變換之發光二極體」。此專利是在LED封裝時加入1種能隙大於3 eV的散射光媒介,增加光線散射,明顯改善白光LED的光色均勻性。
目前可能有多家國內外封裝大廠使用在白光LED產品上,包括台灣、中國、美國等地公司,將於近期蒐集相關事證後,正式提出訴訟。華上經客戶提醒後,才注意到此一侵權狀況,特別是台灣及中國LED廠商部分。為避免事證蒐集困難及日後可能的不公平競爭困擾,華上特地不公布涉嫌侵權廠商名單。據了解,華上認為侵權廠商中,台灣廠商可能達1~2家,中國廠商達2~3家,美國廠商可能有1家。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2007/01/15 )

星期三, 1月 17, 2007

公平交易?Philips槓上台灣!對簿WTO堂上說分明

Philips(PHIL-NL;飛利浦)決定透過歐盟,控訴台灣政府濫用 WTO智慧財產權條款中對「公共利益」的規範,並指控國碩 (2406-TW下單)的外銷產品不當使用飛利浦的專利,明顯違反了台灣經濟部判決條例規範的「屬地主義」,台灣智慧財產局則回應表示,當初判決皆於法有據,不怕 WTO來挑戰,不過,若國碩違反裁決規定,將被取消在台灣使用飛利浦專利的權利。
國碩與飛利浦的光碟片專利訴訟糾纏多年,飛利浦去(2006)年向經濟部訴願會提出行政救濟遭駁回後,除了轉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外,昨(15)日也正式向歐盟提出申訴,將透過歐盟在 WTO控告台灣政府違反 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誤用其中對「公共利益」的規範,若未來在 WTO的議案成立,將是台灣政府頭一遭面臨跨國企業透過 WTO提出的申訴案。

(鉅亨網記者王雅慧/台北‧1月16日)

星期二, 1月 16, 2007

諾基亞三星松下被控侵權 藍牙可能不再免費

通過藍牙傳送照片、交流手機鈴聲,這種時尚的生活方式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手機用戶對於藍牙技術表現出的使用熱情正在日高一日。通過使用藍牙技術,手機之間能通過無線的方式互聯並共用資訊。
藍牙技術之所以迅速得到了推廣,其零使用費的特點功不可沒,但如今這種局面可能將被打破。 據相關媒體報道,近日美國非營利性組織華盛頓研究所(the Washington Research Institute)將松下電器、三星電子和諾基亞三家公司告上法院,指控三家公司使用的藍牙無線技術侵犯了華盛頓大學的專利。華盛頓研究所專門從事保護華盛頓州公立大學開發的專利技術,並將之轉為商業用途的相關工作。一旦華盛頓研究所勝訴,這三家公司將可能面臨高額賠償。 隨著行動通訊的迅猛發展,藍牙已經從一種概念性的前瞻技術逐漸成為被各商家普遍應用於手機、電腦等通信、IT類產品上的基本配置,這場官司是否會意味著藍牙技術廉價共用時代即將終結?剛剛體會到藍牙技術奇妙之處的普通消費者是否需要為這種靈活的資訊傳輸技術支付額外的費用?

(2007/01/16 北京報導)

星期一, 1月 15, 2007

“創新性”作梗,美專利局判凹凸科技6項專利無效

Monolithic Power System, Inc.(MPS)日前表示,美國專利商標局於近日針對MPS對英屬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公司高效率直流/交流轉換器專利(美國專利證號6,396,722, 簡稱722專利)提出的無效復審程式發佈非最終裁決,以欠缺新穎性為理由,認定凹凸科技722專利第1,2,9,12,14,18項權利要求無效。
MPS表示,此六項無效的專利權利要求即為凹凸科技對MPS及其他半導體元件、背光模組及筆記型電腦製造商于美國德州及加州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主要依據。
MPS利用先進的制程技術設計、製造高效能的電源管理積體電路產品,包括直流電換流器、發光二極體驅動器、冷陰極螢光燈管驅動器、D類音源放大器及線性積體電路等產品,且被廣泛運用於電腦、網路通訊產品、液晶顯示螢幕、電視及其他各式各樣的可擕式消費型電子產品。

(Jeff 提供)

國科會統計:2005台灣SCI論文數全球第18

 科學論文的發表數量是一個國家研究成果的具體表徵。2005年,台灣在列入科學索引指標(SCI)發表的重要科學期刊,全球排名第18名;工程論文(EI)則排名第11。而在專利統計方面,2005年,台灣獲美國核准發明專利數,全球排名第4。這幾項排名,跟2004年相比,統統沒有變動。
  根據國科會統計,2005年台灣的SCI科學論文一共有1萬1,661篇,全球排名第18。排名第1的美國,總計發表論文28萬8,714篇。而英、日分別以7萬5千多篇分居2、3。另外,中國大陸排名第5,有5萬9千多篇;印度和南韓分居12和14,各有2萬多篇。
  而在EI工程論文方面,2005年台灣共有1萬1,661篇,全球排名第11。美國仍以11萬3千多篇獨佔鰲頭。中國大陸排名第2,而日、韓兩國分居第3跟第9。
  專利方面,2005年台灣獲美國核准的發明專利數為5,118件,全球排名第4,比第5名南韓略多。美國、日本跟德國則包辦前三名。而在國內專利的部分,智慧財產局同年一共核准5萬7,236件,其中技術強度高的發明件數佔比3成6。

(中廣新聞網 2007-01-14 12:30)

星期四, 1月 11, 2007

CSR捲入一樁藍牙專利侵權訴訟案

因捲入一場美國華盛頓州某研究基金會起訴諾基亞(Nokia)、三星電子(Samsung)和松下(Matsushita/Panasonic)的專利侵權案,藍牙晶片供應商CSR股價在倫敦股票市場下跌了6.6%。
該提出告訴的華盛頓研究基金會(Washington Research Foundation),聲稱是專利持有人華盛頓大學(University of Washington)的代表。該基金會控告上述三家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於手機、耳機和其它電子裝置內使用其專利藍牙技術。而這家非盈利性組織聲稱,該公司已從一家主要藍牙晶片供應商Broadcom取得技術授權。
該基金會在訴狀中指出:「被告製造、使用、進口並銷售違反963號專利的產品,」並要求法院禁止這些侵犯其專利權的晶片繼續銷售,並尋求被告諾基亞、三星與松下賠償損失。不過這家基金會卻沒有直接控告CSR。

(2007/01/11 電子工程專輯)

星期二, 1月 09, 2007

立院三讀 智財權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專責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明訂有關智慧財產的民事案件,往後將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外,同意法院內部可增設技術審查官,輔助法官審理智財案件。
由於「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尚未完成審查,因此立法院長王金平裁示,待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三讀後,再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併交總統陳水扁公佈施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主要重點內容包括:設置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智財權訴訟案件集中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強化保全證據程序等。
因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跨領域的科技專業問題,審理法明定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應配置技術審查官輔助法官從事相關技術問題判斷,法院於必要時也可命技術審查官,依據專業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說明或發問,向法官陳述意見,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
此外,為提升智慧財產案件訴訟審理品質,審理法另規範智慧財產權訴訟的民事一、二審、刑事第二審與行政訴訟第一審,以及證據保全和保全程序,皆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範圍。
考量訴訟過程中的論辯攻防,可能涉及當事人獲第三人的營業秘密,經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可裁量不公開審判,相關訴訟資料法院得裁定,不得閱覽、抄錄或攝影,若有人不從法院命令提出資料供勘驗,必要時得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過去法院受理智財案件,常因等待舉發、評定等行政訴訟程序,導致爭訟拖延,影響當事人權益,審理法明定,就權利有效的爭點,法院可自行認定,不必等待行政爭訟確定,必要時法院也可要求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參與訴訟。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九日電)

星期三, 1月 03, 2007

林宗德:專利可互補 綜效大於2

Fairchild宣布透過子公司公開收購崇貿科技(6280),由於兩家公司在與美國另一同業PI(Power Integrations)的侵權官司都被判敗訴,市場因而有二造因「官司」結合的說法。另外,市場亦傳出,二方之所以合併,員工分紅費用化是「催化劑」。對於相關傳言,崇貿總經理林宗德指出,該公司被收購,與上述兩項說法關係不大,而是希望提高產品、技術、通路的綜效,是一加一大於二的結合。

(2007.01.03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