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月 09, 2007

立院三讀 智財權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專責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明訂有關智慧財產的民事案件,往後將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外,同意法院內部可增設技術審查官,輔助法官審理智財案件。
由於「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尚未完成審查,因此立法院長王金平裁示,待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三讀後,再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併交總統陳水扁公佈施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主要重點內容包括:設置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智財權訴訟案件集中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強化保全證據程序等。
因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跨領域的科技專業問題,審理法明定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應配置技術審查官輔助法官從事相關技術問題判斷,法院於必要時也可命技術審查官,依據專業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說明或發問,向法官陳述意見,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
此外,為提升智慧財產案件訴訟審理品質,審理法另規範智慧財產權訴訟的民事一、二審、刑事第二審與行政訴訟第一審,以及證據保全和保全程序,皆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範圍。
考量訴訟過程中的論辯攻防,可能涉及當事人獲第三人的營業秘密,經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可裁量不公開審判,相關訴訟資料法院得裁定,不得閱覽、抄錄或攝影,若有人不從法院命令提出資料供勘驗,必要時得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過去法院受理智財案件,常因等待舉發、評定等行政訴訟程序,導致爭訟拖延,影響當事人權益,審理法明定,就權利有效的爭點,法院可自行認定,不必等待行政爭訟確定,必要時法院也可要求智慧財產權專責機關參與訴訟。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九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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