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業科技(3465-TW):說明本公司與台灣新力國際(股)公司之訴訟和解案
符合條款:第二十八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新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 95年度智字第67號節股
2.事實發生日:96/08/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西元(下同)2006年6月業已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控告台灣新力國際(股)公司違反祥業科技 (股)公司新型第221964號「串聯式單獨偵測電池(組)充電器」產品之專利權。專利權期間自200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有專利證書為憑。經查台灣新力國際(股)公司未經祥業科技(股)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對外銷售涉及侵害上開專利權之產品,而該產品係由新力集團總公司日本新力公司委託香港商志順電業有限公司(JECKSON ELECTRIC CO., LTD.)代工製造,祥業科技(股)公司遂追加香港商志順電業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本案迄今仍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法院之案號及股別為95年度智字第67號節股,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先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額新台幣600萬元。
4.處理過程: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力集團總公司日本新力公司(設址於日本東京),就祥業科技(股)公司於2006年6月對台灣新力國際(股)公司提起之專利侵權訴訟,業經雙方當事人誠意協商解決爭議而達成和解,依據雙方於2007年8月20日簽訂生效之爭議和解與專利授權書相關內容,祥業科技(股)公司同意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撤回訴訟,新力集團總公司日本新力公司則同意對該訟爭專利取得祥業科技(股)公司之專利授權。
(2007/8/21 鉅亨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